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24,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