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130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和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於系爭支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竟均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且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上開票款,爰依系爭支票之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 361,025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主張或爭執。

三、本院之判斷: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5條、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之上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付款人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
│1 │95年8月25日 │361,025元 │95年8月25日 │AA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