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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3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366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和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1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信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昭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本票,詎於系爭本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原告已對之提起給付票款訴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8082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信昭公司復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支票,於系爭支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亦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信昭公司卻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乃以自己名義代位信昭公司,依民法第 242條之規定代位信昭公司行使票據上之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信昭公司新臺幣(下同)168,84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伊執有信昭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本票,詎於系爭本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付款,原告已對之提起給付票款訴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8082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及被告曾簽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支票予信昭公司,於系爭支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亦遭退票而未獲付款,信昭公司卻怠於行使其權利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95年度雄簡字第8082號民事事件通知書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之移轉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之行使必須提示票據。執票人行使票載權利時,以占有及提示該票據為必要,付款人於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並交出票據,是票據兼具提示證券與繳回證券之性質。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支票係提示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二)按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者,為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若債務人自己並無該項權利,債權人自無代位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175號著有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信昭公司積欠原告債務,怠於向被告行使票據追索權,原告自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信昭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票據權利,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然信昭公司既將如附表編號 2所示支票轉讓並交付原告,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並提出該支票為證,則信昭公司已喪失對附表編號 2所示支票之占有,即難謂其對被告仍有票據上之權利可得行使,原告自無可得代位信昭公司行使之票據權利存在,是原告主張信昭公司怠於行使其權利,其因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票到期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  │
│號│ 支票發票日 │(新臺幣)│提示日      │          │
├─┼──────┼─────┼──────┼─────┤
│1 │95年8月11日 │400萬元   │95年8月14日 │JC0000000 │
│  │            │          │            │          │
├─┼──────┼─────┼──────┼─────┤
│2 │95年9月28日 │168,840元 │95年9月28日 │A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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