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471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5 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