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義生祥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 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316,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