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義生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之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