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義生祥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