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526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