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7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768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昆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4時10分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7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4時10分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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