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他調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他調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代理人
- 葉懿真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之贈與契約,並應將坐落雲林縣斗南鎮○○段629地號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被告乙○○、甲○○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巷6號11樓、雲林縣斗南鎮○○路22號,有被告二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7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