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46號原 告 林政宏即萬豐工程行 被 告 長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227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