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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34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46號

原告
林政宏即萬豐工程行
被告
長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227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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