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5號
- 原告
- 薰韻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如
- 被告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