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46號
- 原告
- 同玖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瑞清
- 被告
- 瑋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8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楊秀妹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000元,應繳裁
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