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 原告甲○○
- 被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5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