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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甲○○
  • 被告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67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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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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