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確認界址事件亦有請求確定在其主張之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之意,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含有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非單純之不動產經界之訴,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於本件兩造上訴後,將廢棄原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