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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原告
品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炬熊有限公司
被告
6弄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2樓
2樓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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