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602號
- 原告
- 松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1,46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