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松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1,526,78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95,53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1,2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464元。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