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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242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242號

原告
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環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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