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許雅婷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欣揚航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2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沈艷華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