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許雅婷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欣揚航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應行調解程序,惟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法應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2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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