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67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