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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67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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