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2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大和企業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67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