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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游智棋

  • 當事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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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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