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勞簡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