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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73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73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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