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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