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5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59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曹容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5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