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59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可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曹容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