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調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調字第663號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