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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確認界址事件亦有請求確定在其主張之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之意,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含有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非單純之不動產經界之訴,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於本件兩造上訴後,將廢棄原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00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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