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 原告
- 品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炬熊有限公司
- 被告
- 6弄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 2樓
- 2樓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