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