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