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