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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原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其日,提出下列事項事證:

(一)原告應陳報被告公司91年12月2日核准成立以來之完整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20日陳報證人丙○○詳細年籍資料及住址到院。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尚有前開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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