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 原告
-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其日,提出下列事項事證:
(一)原告應陳報被告公司91年12月2日核准成立以來之完整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20日陳報證人丙○○詳細年籍資料及住址到院。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尚有前開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