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988號原 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其日,提出下列事項事證: (一)原告應陳報被告公司91年12月2日核准成立以來之完整登 記資料及變更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20日陳報證人丙○○詳細年籍資料及住址到院。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尚有前開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