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聲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廖瑋茜即台灣和易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固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700 號、96年度簡上字6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沈艷華 計算書: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640元。 二、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6,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