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悅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出境,嗣後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楊梅戶籍址顯非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致無從對相對人送達訴訟文書,而有前揭法定必須具備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