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悅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出境,嗣後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楊梅戶籍址顯非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致無從對相對人送達訴訟文書,而有前揭法定必須具備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而該裁定業於送達96年12月13日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