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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256號

聲請人
悅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出境,嗣後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楊梅戶籍址顯非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致無從對相對人送達訴訟文書,而有前揭法定必須具備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而該裁定業於送達96年12月13日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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