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調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調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名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61號2樓,業據原告陳報如調解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