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總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0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