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306號原 告 張惠勤即欣鴻企業社 被 告 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8,203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