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46號原 告 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4號 被 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80,000元,應繳裁判費55,2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54,2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