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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7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胡秋滿即呷參捌小吃店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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