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上訴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劉飛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