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林瑋桓
- 上訴人即、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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