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4號
- 原告
-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泰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原名:劉樟
- 被告
- 宏南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原名:劉樟
- 被告
-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其日,提出下列事項事證:
(一)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庭期當日陳報原告就系爭票款申請本票裁定之案號,並提出系爭本票裁定。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尚有前開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