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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938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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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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