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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小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字第1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欣佳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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