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290巷3號7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