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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調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290巷3號7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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