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2號
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和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上級審廢棄原判決後應如何變更改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補正表明應受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