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憲坤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