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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憲坤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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