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7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19號
- 原告
- 上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吉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