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57號
- 原告
- 成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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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為:成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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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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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6月23日 │98,700元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
│ │ │ │中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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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