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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75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757號

原告
成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為:成堃有限公司                                │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
│1 │97年6月23日 │98,700元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
│  │            │          │中和分行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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