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李秋雲即鑫建弘企業社
- 被告
- 鑫建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