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21號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鑫滙勝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5月5日至96年5月4日間締立保全服務合約,詎原告依約提供勞務,被告於契約期滿前片面違約,故依據「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拆機費用等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契約關係,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0,000元以下,又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