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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67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