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6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