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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調字第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調字第61號

聲請人
陳萬益即新永祥企業社
相對人
阿基米得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聲請人本於與相對人簽立之承攬契約書有所請求,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件聲請人逕為起訴,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彰化縣鹿港鎮○○里○○路○段251號,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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